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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灵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709862011E。
法定代表人:何晓娟。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NHH075U。
负责人:何晓娟。
原告***诉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2年7月19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 志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巴松次姆
书 记 员 冯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