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普布次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道北清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李立能,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审被告:陈晓莉(李立能之妻),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上诉人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立能、陈晓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2民初146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筱岚
审 判 员 颜征求
审 判 员 易伟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永萍
代理书记员 颜 成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