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783525443P。
法定代表人:普布次仁
委托代理人:旦巴曲扎。
被执行人:***,1977年4月1日出生,男,汉族,务工,四川广元人,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分别于2019年5月、2019年6月18日2019年11月11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于2019年5月1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县支行查询理财产品,于2019年6月5日在拉萨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信息,于2019年11月7委托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原籍地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车辆信息等财产线索,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局于2019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因找不到***具体下落,于2019年11月4日向辖区公安局申请对***进行临时布控,至今未布控到该人。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发出悬赏公告,未悬赏找到该被执行人。鉴于该案执行情况,本院与2020年1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拉萨市达孜县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宏
审判员 卡 珍
审判员 泽旺德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次旺边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