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2346号
原告:江苏中致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77616480Q,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紫薇广场5幢2802-2805室(CND)。
法定代表人:黄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欣同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E9AX3R,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99号武夷绿洲观竹苑3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1年3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旭,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智青,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中致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欣同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4日,原告江苏中致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致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3元,由原告江苏中致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