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91财保48号
申请人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晓蕾
书记员  李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