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鼎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801号之一
原告:江苏鼎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71397865E。
法定代表人:钱健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园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2716933U。
法定代表人:潘兴良,董事长。
原告江苏鼎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高效废气处理设备订货合同书》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高效废气处理设备1套,价款825000元,被告交付的设备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原告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前支付合同金额的80%,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已经向被告支付了80%的进度款即660000元,但被告将设备运至原告处后一直未能完成安装调试,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多次派人进行更换配件重新安装,被告提供的设备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高效废气处理设备订货合同书》;2、判令被告自行拆除已安装的设备并返还原告已付款6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3.7%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经查,江苏鼎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江苏鼎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目前此案正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江苏鼎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的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鼎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同一法律关系,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本案应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