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诚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祥诚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财保540号

申请人:山东祥诚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青,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26201697Q。

被申请人:***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明,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6568720J。

申请人山东祥诚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520元并用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祥诚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