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1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国际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力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江北物流城六街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力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2)鲁0724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二审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