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300号
原告:四川金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18号1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湖北地勘企业总部大楼15-19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金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现原告四川金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金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