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3659号
原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原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与因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原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玲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人民陪审员 吴 琳
书 记 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