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8874号
原告: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真州北路5号绿地健康城营销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48.5元,由原告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