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29813A,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MA1NLKCF8Y,地址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10332W,地址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1012.8元及利息(以259101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591012.8元范围内对案涉扬州恒大华府工程未出售的商品房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957.5元由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19日、9月13日、30日、12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417600元,但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冻结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冻结期限为1年。 2.**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名下虽有房产,但涉及保交楼政策,暂不宜查封;**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查,该公司在扬州和南京地区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后该院于2022年8月24日反馈无房产) 3.**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与邗江区政府住建部门联系,了解到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正配合保交房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谈话,也表示正在积极处理交房和办证事宜,待处置完毕后再来处理债务问题。本院委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至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传票,成功送达后无人到庭接受谈话。 四、2022年10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2年12月20日表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宜查封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卜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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