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巧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巧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民初2235号
原告:上海巧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巧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0为本金,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乐迪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实际经营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郭继冬系被告乐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5日,被告郭继冬至原告处向原告借款,因一时资金短缺,故欲向原告短期挪借一下资金,两三天内就会归还。故原告同意向被告乐迪公司、***出借1,000,000元,被告乐迪公司、***写下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进行催讨未果,被告乐迪公司的经营场所也已经人去楼空,被告***的住所地也没有人居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乐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上海农商银行付款通知一份,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被告乐迪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向上海巧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借款100万元正,于三天内归还,如未按期归还,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特立此据”。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0,000元借款交付被告乐迪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乐迪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乐迪公司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被告乐迪公司未能履行,显属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在借条明确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乐迪公司、***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巧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巧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4元,减半收取计6,9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2元,均由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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