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336948。
法定代表人:王启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57830。
法定代表人:王俊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3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另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上诉人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至坚
审 判 员 何敏军
审 判 员 王文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瑾晨
代书记员 包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