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执2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路桥区刚泰艺鼎广场D幢7F,组织机构代码:148145783。
法定代表人:袁琪。
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大桥路**,组织机构代码:704799690。
法定代表人:林老希。
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3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执行款人民币51784.6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47.5元、申请执行费676.77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3执26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方可可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许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