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3691号
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5783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倩,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鸡笼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03MF04126084。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鸡笼山村。
代表人:陈兴兵。
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鸡笼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喻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 章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