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3230号

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5783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倩,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03MF0546980B。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国。

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莎莎

代书记员 张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