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斯多兴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农行干校家属院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N89Q2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与锡林南路交汇处闻都城市广场8号楼17层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057802119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斯多兴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3231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案款标的69387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9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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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