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581民初2211号
原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冲市新华乡中心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原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向波
书记员 范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