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624民初383号
关于原告***与被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汉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建的麻栗坡县麻栗镇花山至中寨道路建设项目是由***挂靠的汉庄公司与麻栗镇人民政府承包的,该项目由***组织工人施工完成。汉庄公司、麻栗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三方进行了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1571559.00元,而***是以工程款1572247.00元,扣除收到款756910.00元后的金额提起诉讼,发包方麻栗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出具了《关于麻栗坡县麻栗镇豆豉店村委会花山至中寨产业道路建设项目最终结算的情况说明》,该项目已竣工,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目前该工程正在审计过程中,总工程款金额处于待定状态。所以,在工程项目的总工程款未确定的情况下,支付义务主体不明确、诉讼请求金额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4.00元不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孝国
书记员 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