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502执5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50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及存款登记,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陈辅汕
审判员 聂江涛
书记员 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