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6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永昌路(新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朝品,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林成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诗玛南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
上诉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朝品、石林成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6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上诉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后,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免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丹
审 判 员 邓林春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龙俊秀
书 记 员 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