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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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高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波,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芳萍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