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4640号
原告:***,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西、二里岗南街北1幢14层14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辉。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轶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田歌
书记员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