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02民初279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忠、朱晨辉,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伟业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英协路**。
法定代表人:郭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高原(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西、二里岗南街******房
法定代表人:高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宝,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伟业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忠、朱晨辉,被告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被告金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对孙国星、朱建立、秦文生、付利孟赔偿原告1788791.35元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孙国星是被告伟业公司的副经理,朱建立是被告金盾公司保安队长,秦文生、付利孟是被告金盾公司保安员。2016年3、4月份,时任被告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孙国星因原告***积极参与筹备成立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负责的该小区物业部发生矛盾,遂指使被告金盾公司保安队长朱建立教训“修理”***。2016年4月21日,朱建立根据孙国星提供的照片线索,带领秦文生、付利孟殴打***,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因外伤导致颈5椎体爆裂骨折并截瘫,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经法院委托伤残鉴定为一级伤残。孙国星、朱建立、秦文生、付利孟经红旗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后作出(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判决书,判处孙国星等人五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判赔偿经济损失1788791.35元(护理费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前),孙国星等人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决。综上所述,孙国星、朱建立、秦文生系二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为了二被告利益将原告致伤,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
被告伟业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辨人不应承担支付义务,亦不应承担诉讼费用,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主要理由如下:一、孙国星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应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从授权范围来看,河南伟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杨明才等同志聘任的通知》中,明确说明孙国星的职权范围为“客户服务管理、物业运营及工程维修方面工作”。在答辩人与孙国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特别约定了孙国星作为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孙国星对原告所实施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已成故意犯罪,且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该故意犯罪行为绝非正常的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非但超出了答辩人的授权范围,也是答辩人严令禁止的内容,与答辩人的授权内容相悖。孙国星等人对原告实施不法侵害时,并非以公司名义进行,区别于工作行为或职务行为。二、答辩人对工作人员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入职前的培训,还是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讲解及特别约定,亦或是工作期间严格执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以及对员工手册的宣传等,均倡导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严禁打架斗段、以权谋私等。三、原告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获得侵权人赔偿,再行要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被告金盾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对原告遭受被告人孙国星、朱建立、付利孟、秦文生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深表同情。二、原告要求答辩人在被告人赔偿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经由(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明确。如赔偿责任人未主动履行赔付义务,原告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原告的权益。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工作人员的行为要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答辩人是保安服务企业,提供的保安服务是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这也是答辩人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任务。(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是“时任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孙国星因被害人积极参与筹备成立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负责的该小区物业部发生矛盾,遂指使郑州金盾保安公司队长朱建立教训修理受害人”。由此可知,朱建立“教训修理受害人”的行为是受孙国星指使,不是朱建立的保安服务工作任务范围,不是执行答辩人授权或者指示的工作任务的工作行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原告诉称“孙国星、朱建立、秦文生系二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为了二被告的利益将原告致伤”理由不成立。首先,(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是,孙国星因“被害人积极参与筹备成立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负责的该小区物业部发生矛盾”,“遂指使郑州金盾保安公司队长朱建立教训修理受害人”,证人称“业主不想让河南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那干了,他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他们三人可能是替河南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气的”,显然,不是为了答辩人的利益。其次,答辩人和被告原日康物业的《劳务委派服务合同书》是正常签订、正常履行的。孙国星于2016年下半年离职,合同书于2016年12月19日时间届满后并末续签。再次,2016年4月份时,秦文生并不在答辩人处工作,不是答辨人的工作人员。又次,答辩人对工作人员的审核、录用及岗位培训等各方面要求都是很严格的,对损害公司声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是行业通报并清除出保安队伍,对违法犯罪行为更是零容忍。朱建立是一名退伍军人,经过部队的锤炼和教育,其个人有相当的素养。答辩人对孙国星指使朱建立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本不知情,朱建立的行为是在损害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应当对朱建立非职务行为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9)豫07刑终6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告金盾公司对两份裁判文书中记载的秦文生的身份有异议,认为秦文生非金盾公司保安,而是河南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经向伟业公司核实,伟业公司回复称从未与河南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过合作,也未找到秦文生入职记录和打卡记录。对于秦文生的身份,因其本人在(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案件中对其金盾公司保安的身份并未提出异议,且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已生效,故本院对金盾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2、对于被告伟业公司和金盾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原告对其均有异议,本院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4月份,伟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孙国星因***积极参与筹备成立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负责的该小区物业部发生矛盾,遂指使金盾公司保安队长朱建立教训修理***。2016年4月21日,朱建立驾驶车辆,根据孙国星提供的照片线索,带领付利孟、秦文生到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小区内寻找并准备殴打***。后付利孟、秦文生尾随***到小区旁边的和谐公园内,用警棍将***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因外伤导致颈5椎体爆裂骨折并截瘫,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国星、朱建立、付利孟、秦文生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决四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88791.35元。
庭审时,伟业公司提交的《关于杨明才等同志聘任的通知》载明“聘任孙国星同志为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责客户服务管理、物业运营及工程维修方面工作”;金盾公司提交的《大队长职责》载明“按照公司规定,带领本大队人员,积极完成保安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大队新老合同的签订,和保安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对本大队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及时向公司汇报,保护好现场,同时打110报警,主动配合侦破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伟业公司和金盾公司一直辩称孙国星、朱建立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没有公司授权,也超出各自职责范围,而庭审中查明,孙国星、朱建立与***并无私人纠纷,殴打***的导火索就是***积极参与筹备案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业主与伟业公司产生矛盾,在(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证人张某的证言称,“孙国星多次来新乡分公司办公室商量,不想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当时孙国星让以向市长信箱投诉,向洪门镇政府、房管局物业科、社区建议等方式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孙国星作为伟业公司的副总经理,指使小区保安队长朱建立教训***的行为与其履行物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同时,金盾公司系伟业公司的合作单位,负责伟业中央公园小区的安保工作。朱建立虽然称系受孙国星指使,但因其系案涉小区的保安队长,同时代表着金盾公司,在肩负着保护小区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下,却接受孙国星的指派,带着两名保安,蓄意伤害其所服务的小区的业主,金盾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2018)豫0702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判决孙国星、朱建立、付利孟、秦文生四人赔偿***1788791.35元,但是这不能免除法律所规定的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伟业公司、金盾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单位和安保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伤害本小区业主***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伟业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在孙国星、朱建立、付利孟、秦文生赔偿***1788791.35元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9.5元,由河南伟业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