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保安公司经理,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西、二里岗南街北1幢14层1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3560646F。
法定代表人:高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全国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胥明然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