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初669号
原告:宜昌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43479009T,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花溪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青,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9639766R,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9层2211-B。
法定代表人:林慧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嘉,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昌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宜昌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晓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