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551号
原告: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花溪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青,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冀学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绿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153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