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谭铁强诉**、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2民初218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因已与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