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执恢352号
***,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东港村委下屋村31A号,身份证号:3605021976x37。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佟兴雪。
***,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百花湖星城8栋三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624291962x16。
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
***申请***、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73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 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