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执恢352号
***,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东港村委下屋村31A号,身份证号:3605021976x37。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佟兴雪。
***,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百花湖星城8栋三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624291962x16。
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
***申请***、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73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 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