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振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502民初2612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代码:360500110001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万振生,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生,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余市河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振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袁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