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星中创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42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星中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李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丽,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斌,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美,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星中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星中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680.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680.22元(原告已预交234360.4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14680.21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长 方 菲
审判员 梁惠妍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谢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