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2民催8号
申请人:开远路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东联村养护工区1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开远路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8月1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开远路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30275079、票面金额3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远路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开远路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路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