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财保170号

申请人: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槐荫区蔚蓝香缇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24292010A。

法定代表人:解洪苓。

被申请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太平庄村会信用代码91370124664896057C。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申请人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处,保全金额40万元,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4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阴县孔村镇太平庄村华阳湿电办公室101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平阴**],保全金额40万元。

保全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