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24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蔚蓝香缇苑9号楼1单元1904室。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解洪苓,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新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12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到济南市车管所对此车辆进行调查,此车辆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执行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一宗,因本院涉及被执行人名下的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35500元及违约金,未执行标的额为335500元及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24执1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朱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