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3192号
原告: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二号南侧、横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
被告:北京宜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张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璟子。
被告:北京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南路9号1层10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述奇。
原告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宜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8日以三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