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泰翔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3192号
原告: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二号南侧、横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
被告:北京宜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张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璟子。
被告:北京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南路9号1层10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述奇。
原告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宜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8日以三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琦冠滤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