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6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巴镇七居。
法定代表人:朱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美晶,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阿木尔巴特尔,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国海,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向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40000元,但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05×××02)内存款14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萨其 如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斯琴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