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阿荣旗城源碎石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721民初289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镇七居。
法定代表人:朱红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城源碎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那吉屯农场向阳屯。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职务: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城源碎石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98元,减半收取463.49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雁洲水土保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金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