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12号港鑫城商务楼-健康e港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56号小区建国南路西侧与腾飞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付锦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平,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钧文
审判员 庞 龙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沛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