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8033号
原告:***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高营村欣欣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E1栋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
法定代表人:海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利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104国道西农机站北。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1903、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黄山路10号科技园A-1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南市***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403、1404。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11号徐州高新区办公大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城马路1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石泉路3号北计生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8号第一层6号商场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12号港鑫城商务楼-健康e港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利国分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