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破申27号
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2-4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世洋,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12号港鑫城商务楼-健康e港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受理其申请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