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破申27号 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2-4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世洋,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12号港鑫城商务楼-健康e港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受理其申请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