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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市智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1502民初857号
原告宜宾市智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宜宾市智琼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智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著冰
书 记 员  王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