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1168号
原告成都恒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潥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恒远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3元,由原告成都恒远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 果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