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民申3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143159378,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蔡久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子靳、何戎豪,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80667855U,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鱼上村。
法定代表人:黄胜,董事长。
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诉,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侯波
人民陪审员 黄忠艳
人民陪审员 吴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