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民再2号
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80667855U,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鱼上村。
法定代表人黄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启菊,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143159378,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蔡久强。
委托代理人陈子靳、何戎豪,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被告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黔012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款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9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肇固
人民陪审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胡作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