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5451号
原告:贵州长通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建材产业园(广顺镇洞口村小寨组)。
法定代表人:张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婧雯,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开发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蔡久强。
原告贵州长通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长通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长通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成 琳
书 记 员 蔡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