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84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R-016丽阳天下**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08407026。
法定代表人:冉碧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91075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189015。
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开发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143159378。
法定代表人:蔡久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生,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播州区v>
申请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8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实际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