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8财保60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王栋,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凡,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久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2401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陈钟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某,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杨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74,842.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当于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74,842.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当于同等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74,842.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当于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2,39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龙金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香

书 记 员 吴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