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保98号
申请执行人唐安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王栋,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凡,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久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钟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杨必学,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唐安国、***对被执行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唐安国、***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杨必学银行存款人民币374,842.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当于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杨必学银行存款人民币374,842.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当于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20年7月28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铜仁梵净山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有足额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铜仁梵净山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74,84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光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