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21号
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华晨世纪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黄建民。
被申请人:贵州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花果园项目************div>
法定代表人:王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44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青